清水 发表于 2010-4-19 16:52:06

郑成功交给荷兰人的缔和条约的条文——

    郑成功交给荷兰人的缔和条约的条文——    由国姓爷用中文写给长官揆一及福尔摩沙议会的条约的翻译:    距今约九个月前,我国姓爷率领大军登陆福尔摩沙,最后在长官揆一及其议会的提议案下,我对其各条款同意如下:
1、我同意双方面发生过的所有问题都已经过去不再存在,而且不再去想那些问题。
2、按照所说的,该城堡所有的大砲、小砲、弹药、现款及全部商品,都要毫无例外交给我。
3、米、烧酒、醋、油、肉、咸肉、面包、绳子、帆布、沥青、柏油、火药、子弹、火绳等物品各船得携带航行途中所需要的数量。
4、所有的平民其财物家私,经检验后都得以装上船。
5、对那28个人,每人准予携带200个两盾半银币;对其他那20个较低阶的人,准予合计携带1000个两盾半银币。
6、兵士准予携带他们的行李不受骚扰地上船;并得以全副武装,点燃火绳、子弹上膛、旗子打开并打鼓等。
7、你们得以将公司簿记文件中有关债务的资料,或贌租的或商品的,要抄录交出来。
8、所有的荷兰人,男的、女的、孩童、黑人都将于8至10日内送到船里,还在中国的那地方官及其他人,也将不例外地都交还你们;而且,那些可能在此地或其他地方躲藏尚未露面的人,也将同样平安地交还给你们。
9、那五只被我们取得的小艇,将归还你们。
10、各种船都将准予用来运送荷兰人上船。
11、将命令兵士不得前往城堡附近,也不得有骚扰或暴力行为。
12、在和约签订以前,该城堡得以掛一面白旗。
13、该城堡里的要员们须于三日内将他们的事务处理完毕,并进入船里。
14、双方为此必须互换书面的条约,该书面的条约须经宣誓,并由重要人物签名;为此目的,双方须互换人质。
15、所有还在该城堡的中国人也将予释放。
16、如果还有任何细节在此被遗忘的,将予另行商讨。 新政府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1624年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的人员(以下简称公司人员)入据大员,虽然未遭明廷反对,但也不可作为荷人占据大员的法理当时大员附近的台湾原住民,尚未形成有力的政治团体,因此对拥有优势武力、财力和组织的公司人员之入据大员,只能任其为所欲为,毫无抗拒的能力。故公司人员之入据大员,实为强势占据的行为国。荷人立即在大员岛上擅自建造城砦,据为己有;该城砦继续扩建,成为后来的热兰遮城。
1625年公司人员于大员对岸的赤嵌,向原住民购得一片土地,开始建造市街,以招徕中、日商人来与公司人员交易。后来该地扩建而成为普罗岷西亚市街。据华人相传,荷人购买该土地时,是以购买牛皮大的土地为约,等到原住民承诺之后却剪牛皮为细条,扩圈土地而据为己有。    不过,荷人之殖民台湾,以台湾之领主自居者,是在人据大员十年后之事。那时,公司人员以武力制服当时台湾最强大的原住民部落麻豆社,公司人员片面订立投降条文,逼使麻豆社代表打手印签约,据以取得土地所有权和人民统治权。以后公司人员如法泡制,用武力扩大征服,用类似的降约逼使尚无文字的原住民打手印签约,扩大其殖民事业,而以统治者自居。    可以说,荷人之据有台湾天下是用武力打来的。    现在郑成功也用武力打到台湾来。虽然郑成功函告公司人员,他是要来收回原属他父亲郑芝龙,因而现在应属于他的土地;但他使荷人终于就范的还是因为他用武力打败了荷人。郑成功用武力打败荷兰人,但所订条约则迥然有异。    如上所述,荷人逼使原住民签订的降约是荷人片面拟订的,尚无文字的原住民封条约各款的内容全靠当时才学习原住民语言六、七年的牧师口译,其理解与荷人的意旨谅有差距,当时原住民只对每年要缴纳猪数头之事表示无法照办,其余各款全盘接受。    现在,荷人战败乞降,其投降条件几乎都由败方的荷人一再拟订,郑成功几乎都处于被动的核订立场。而郑成功的立场,在其交付荷方的条约,一开始就说明清楚:“距今约九个月前,我国姓爷,率领大军来福尔摩沙登陆,最後在长官揆一及其议会的提议和提案下,我对其各条款同意如下。”显然郑成功的目的在于取得台湾这块土地及该地上的城堡与城堡内的武器财物,在达成这目的的条件下,对荷方所提各条款的同意状况,充分表现在郑成功交付荷方的这份媾和条约里。    荷方所写的条约有十八款,郑成功所写的条约只有十六款,这是因郑成功对荷方所提的第八款:“这政府的全部文件簿记,现在都得以带往巴达维亚。”及第十二条:“农产品、牛和其他家畜以及其他为公司人员停留期间所需要的这类食物,要由国姓爷的部下以合理的供给,从今日起每天充足地供应给公司的上述人员。”未予列出意见。唯有从媾和协议的经过,得知郑成功对这两款也部同意了。    其余荷方所提十六款,除了上述第八款和第十二款,以及第十五款之外,其余各款荷方的意旨与邹成功的意旨均相符合,只是遣词用字上,荷方所写的较为详细周密,郑成功所写的较为简略。例如第二款,荷方把交给郑成功的项目,写明只有“热兰遮城及城外的工事、大炮及其他武器,粮食、商品、货币及所有其他物品”,而末提列福尔摩沙北部的淡水和鸡笼。二年后,荷人卷土重来,又占据了淡水和鸡笼,顿觉顺理成章;而这第二款,郑成功写得更是粗枝大叶,连热兰遮城的移交都末提到,只记“该城堡所有的大炮、小炮、弹药、现款,以及全部商品,都要毫无例外交给我。”由此可见郑成功有相当浓厚的“理所当然”的思想习惯,不必一一写出来,也当然含盖在内了。第十款,荷方写明要郑成功归还的小艇是四只,郑成功则写明要归还小艇五只,多还了一只小艇。    双方所写的条款内容,在意旨上有异的事实上只有一条,即荷方所写的第十五款,郑成功所写的第十三款。荷方所写的第十五款说:“仓库监督官在其他人员和物品都上船之后,将留在城堡里二至三天,然后才和人质一起被带去上船。”郑成功所写第十三款则说:“该城堡里的要员们须于三日内将他们的事务处理完毕,并进入船里。”事实上,荷方要员们按照郑成功所写的,均于缔约后三日内进入船裹等候开船,而热兰遮城的仓库监督官也在其他人员和物品上船之后,在城里续留三天。    这两份郑荷互换的媾和条约,可说是台湾史上第一个形式完整的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国际条约,同时也是近代中国在国际上罕有的胜利表征。 (摘自《郑成功和荷兰人在台湾最后一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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