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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早报报道一则典型醉驾案例引发市民广泛关注:车主将车辆交由他人醉酒驾驶,本人未实际驾车,却同样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共犯,二人均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少市民疑惑:自己没开车,为何也要同罪担责?带着这一问题,记者专访丰泽交警大队法宣室主任庄小强,结合法律规定与执法实践,对危险驾驶罪共犯的构成情形进行全面普法解读。 泉州晚报社融媒体记者 傅恒
案情回顾:借车酿祸成共犯 此前也时有发生
3月6日22时13分许,丰泽交警大队二中队民警在安吉路同兴街路口开展夜间巡逻整治时,当场查获涉嫌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的驾驶人符某。经专业机构鉴定,符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60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酒驾驶标准,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查,该车实际车主为黄某。事发前,黄某明知符某已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机动车交由其驾驶,且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全程坐在副驾驶位置,未加以劝阻和制止。警方依法认定,黄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
目前,驾驶人符某、车主黄某二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记者了解到,此前,类似的案例也时有发生。去年5月19日0时许,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石井中队在石井镇成功北路开展酒醉驾整治行动,对一辆小型轿车例行检查。车窗摇下的瞬间,酒气扑面而来,车内除了驾驶员胡某,还有坐在副驾驶位置的许某乐。胡某酒精呼气检测结果显示208mg/100ml,远超醉酒驾驶标准的80mg/100ml两倍还多。经鉴定,胡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96mg/100ml,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民警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胡某和许某乐是朋友,当天两人一同在夜总会喝酒后,胡某虽然已经饮酒,仍主动提出要驾驶许某乐所有的小型轿车载许某乐回家。许某乐在明知胡某已经饮酒的情况下,仍放任胡某驾驶其所有的小型轿车搭载其上道路行驶,胡某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许某乐的行为也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
三种情形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
丰泽交警大队法宣室主任庄小强表示,危险驾驶罪的主体并非只有实际驾驶人。以下三种情形,驾驶人之外的其他人员有可能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共犯。 情形一:提供车辆供醉酒者驾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实际控制人,明知他人饮酒,仍提供车辆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阻止,放任其驾车上路。例如,车主将车交给醉酒的朋友驾驶,即使未亲自驾驶,也因提供犯罪工具而成为共犯。 情形二:教唆、胁迫或命令他人危险驾驶。明知他人饮酒,仍通过劝说、威胁、命令等方式促使他人驾驶机动车,构成教唆犯或共犯。例如,在聚餐后,有人明知同伴醉酒,仍要求其开车送自己回家,即可能构成共犯。 情形三:共同分段驾驶。两人或多人共同饮酒后,分段驾驶同一车辆,且至少一人处于醉酒状态,其他人员即使未达到醉酒状态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例如,两人饮酒后,轮流驾驶车辆,其中一人未达到醉驾标准,但其本质上是对醉酒人员实施犯罪提供了帮助,因此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
警方提醒,车主务必履行管理责任,严禁将车辆交给饮酒、无证、吸毒人员驾驶;驾驶人坚守“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底线,主动拒绝酒驾、醉驾;同桌饮酒、同行乘车人员,对醉驾行为坚决劝阻、及时制止,主动联系代驾或合规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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