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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管理要求,无需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应当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现将南安市符合机动车维修资质要求且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经营者名单进行公示(如下表)。各道路运输企业要认真履行车辆技术管理的企业主体责任,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18344—2025)标准落实好车辆二级维护工作。 监督电话:0595-86366809
南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4月7日
转自:南安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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