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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驾校教练,应该是以身作则,为广大学员做表率,带头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然而,有个别教练置交通法律法规于不顾,心存侥幸,酒后驾车上路,最终不但砸了自己的“饭碗”,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5月2日凌晨,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石井中队在国道228线后店村路段开展“五一”期间酒醉驾夜查行动。4时5分许,民警在对一辆车牌号为闽CB**9学的灰色教练车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脸色泛红,神色紧张,身上有酒味,随即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最终,该驾驶员酒精呼气测试含量为54mg/100mg,涉嫌酒后驾驶营运车辆。
据了解,驾驶员吴某是南安一家驾校的教练员,当天凌晨与朋友在石井喝酒。4时许,准备回家的吴某看到夜已深,认为这个时间交警不会查酒驾,心存侥幸驾车回家,谁知没走多远就被交警查获,吴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追悔不已。
教练车属于营运车辆,吴某酒后驾驶教练车,属于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吴某将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吊销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吴某也因此丢掉了自己的“饭碗”。酒后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转自:海丝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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