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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快推进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超规划养殖设施清退任务交账销号工作的通知》(泉海渔[2020]38号)文件通知要求,请位于石井港口航运区(围头湾石井镇周围海域,东至118°27'14.9"E、西至118°25'09.1"E、南至24°35'02.8"N、北至24°38'51.8"N)内现有的水产养殖设施于2020年12月15日前自行拆除并严禁在以上区域内养殖,该海域已全面完成退养工作。2020年12月15日之后的养殖设施将视为废弃物,将采取保障性施工方式进行清表拆除。
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石井镇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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