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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2日,一名涉嫌盗窃路灯电缆的犯罪嫌疑人卢某某(男,37岁,无业)被送至南安市看守所羁押。
每到天黑,路边一排排路灯就开始工作,用自己的光和热照亮夜归人回家的路,人们感谢路灯的存在,也习惯了路灯的存在,但是不法分子居然将犯罪的目光盯到造福人群的路灯上。
南安市公安局石井派出所民警接到泉州南安高新园区芯谷办电话报警称:公司位于石井镇成功大道的路灯电缆被盗。 石井派出所民警接警后,立即启动“小案快侦”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向水头刑侦中队石井快侦组反馈。 双方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调查,很快锁定了一名驾驶红色电动车的男子,此时距离接获报警刚过去8小时。 经过一系列调查、追踪,石井派出所联合水头刑侦中队石井快侦组在水头镇巷内村某租房抓获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卢某某,追回铜管、铜线24截。24小时内快速破获成功大道路灯电缆被盗窃案。 据犯罪嫌疑人卢某某交代,其从2020年12月到2021年1月19日,先后8次到南安市石井镇成功大道盗窃24根路灯电缆,以此获利千余元。但,他给社会造成经济损失却是高达数十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破坏电力设施罪侵犯的是危害公共安全,不管是否造成实际损坏结果,均构成犯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电力设施罪分两种:一是盗窃国家电力设施(正在使用)的,属于刑法中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即按照破坏电力设施罪定罪量刑;二是盗窃国家电力设施(未正在使用)的,按照盗窃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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