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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延平大道沿线许多群众,在未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对延平大道路沿石及人行道进行切割破坏,使原本整洁的路面,变得满目疮痍,严重影响了城市美观,也违反了有关公路保护条例。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根据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将被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近日,镇道安办、城管中队、交警中队和派出所开展联合执法时,现场就有群众因违反上述条例,不但人被请进派出所问询,破坏路沿石和人行道所用的手提电钻和砂轮机也被暂扣了,同时还被勒令修复被破坏的路沿石和人行道,在缴纳修复押金(修复验收合格后无息全额退回)后方才能离开派出所,既费时又伤神。
【责任人要修复被破坏的路沿石和人行道,修复押金待道路修复验收合格后无息全额退回】下一步,石井镇政府将组织人员加大巡查力度,在此郑重告诫沿线群众,请自觉爱护公路,切莫贪图出入方便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如再发现有上述破坏道路设施行为的,将对违法行为人进行严厉处理,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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