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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石井:下班途中遇车祸,可以主张双重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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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小舒(化名)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又向就职的公司主**伤赔偿,但是公司不予支持。近日,南安市石井司法所化解了这样一起“双重赔偿”的矛盾纠纷。


普法

2024年11月底,在南安一家劳务公司上班的小舒,结束一天工作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石井镇芯谷联美工地出发,往岑兜村方向行驶。当行至科院南路芯谷广场路段的十字路口时,因未避让右方来车,小舒与驾驶轿车的小明(化名)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小舒受伤、两车受损。2024年12月2日,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小舒和小明各负50%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舒入院治疗。经交警调解,小明投保的保险公司于2025年3月将16万余元赔偿款转入小舒账户。拿到交通事故赔偿后,4月15日,小舒走进石井司法所,提出向就职的劳务公司主**伤赔偿。“交通事故都赔了,怎么还能找公司要钱?”起初,企业态度坚决。

双重赔偿的矛盾纠纷在以往工作中并不多见。调解员王清贺立刻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地区的类似案例,并向专业律师咨询。《工伤保险条例》的关键条款中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即便已获交通事故赔偿,仍可申请工伤认定。本案中,小舒虽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但非主要责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

经核查,企业已为小舒投保工伤保险。调解员明确:“工伤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核算,与交通事故赔偿并行不悖。”经过调解员现场释法说理,企业最终同意协助小舒申请工伤认定,具体赔付金额待工伤保险部门核算后确定。这场纠纷,终于从“双输”预期转向了依法依规的“双重保障”。


如何主张双重赔偿?


小舒的经历,折射出劳动者在类似事故中普遍关心的问题:如何主张双重赔偿?带着疑问,记者向福建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洪志鹏咨询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规定及2014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职工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除医疗费用外,有权同时要求获得民事侵权赔偿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对劳动者而言,除了要注意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之外,更要知晓‘交通事故+工伤’的双重索赔路径;对用人单位而言,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化解用工风险的‘安全阀’。”洪志鹏表示,当事人可就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向工伤保险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值得一提的是,医疗费作为实际支出的费用,遵循“填平原则”,工伤保险已报销部分不得再向事故责任方索赔。本案调解协议中对医疗费的明确划分,正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工伤认定需在事故后30日内由单位申请,若单位未申请,劳动者可在1年内自行提出。劳动者需保存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票据、工资流水等证据,以便维权。


转自:海丝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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