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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震慑燃气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普及燃气安全知识,提高群众安全用气意识,全面防范和减少燃气事故发生,南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曝光燃气安全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南安市某液化石油气公司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安全检查不到位影响燃气安全案 【基本案情】2025年7月29日由南安市某液化石油气公司负责供气的南安市石井镇某农贸市场8家商户被发现使用的液化石油气瓶存在未按规范使用减压阀、使用橡胶软管、使用超长2米的燃气软管等安全隐患。上述8家商户存在的减压阀、燃气软管材质、长度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系南安市某液化石油气公司送气人员在随瓶安检时对燃气设施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并消除隐患,影响燃气安全。该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南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该液化石油气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规依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八)项规定:“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其他影响燃气安全的行为。”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备注:本案例依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于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
来源:燃管站、南安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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